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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抗争10年终胜眼镜铰链之争

由于认为自己的弹簧铰链专利技术被盗用,德国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下称OBE公司)曾对国内多家企业提起诉讼,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康华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在大多数企业选择向OBE公司妥协,康华公司在一审失利情况下依然坚信自己没有侵权,在二审中绝地反击取得了胜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份长达19页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康华公司,驳回OBE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为这场几经反复的铰链之争画上了句号。至此,这起被业界冠以“康华事件”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最终以康华公司胜诉尘埃落定。

小铰链牵出大纠纷

事情起因还得从10年前说起。

200011月,香港眼镜展吸引了众多参展商,其中也包括康华公司。令人意外的是,夹杂在众多订单中,还有一封来自OBE公司的律师函。

“律师函里说,康华公司生产的弹簧铰链侵犯了OBE公司有关弹簧铰链方法发明专利,要求我们立刻停止生产。”想起10年前第一次与OBE公司的碰撞,康华公司总工程师林友至今记忆犹新。

据介绍,所谓弹簧铰链,就是镜架开合过程中有弹力的铰链,能够让两眼镜腿间距离适应佩戴者脸型,以达到舒适配对目的。

“当时我们生产弹簧铰链沿用的是传统的加工工艺,与OBE公司的生产工艺完全不一样,怎么可能侵权呢?”林友表示,OBE公司的技术主要是以机器代替人工为发明目的,方式上以机械金属带料为前提条件,成件后才能完成个体切割。而传统工艺则主要依赖工人的技术,先将材料切割成大小适中的毛坯件,然后完全经过手工打眼、压圆等工序后成件,“因为主要依靠手工,所以不受金属带料条件限制。”

OBE公司与康华公司的技术在工序顺序要求上有明显差异,而且OBE公司的专利仅仅是调整工序顺序,属于以机械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发明,并非是弹簧铰链的原始产品发明。”康华公司诉讼代理人、德君律师所合伙人刘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就比如做月饼,按照OBE公司的逻辑,一旦他会用机器生产月饼,那全天下的传统手工月饼作坊就都不能再干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也许出于这种考虑,康华公司并未在意律师函,继续生产弹簧铰链产品。可令康华公司意外的是,这封律师函却成了10年官司的起点。

20019月,在北京举办的第14届中国国际眼镜展览会期间,OBE公司的观展人员以普通参观者的身份,从康华公司和另外一家眼镜配件生产企业展台上领取了眼镜配件展品和宣传资料,并进行了公证。20026月,OBE公司以康华公司等两家企业生产的眼镜铰链有侵犯OBE公司专利的嫌疑,一纸诉状将两家企业送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至此,康华公司与跨国眼镜大鳄的专利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

20045月,与康华公司同时被诉的另外一家眼镜配件生产企业与OBE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而康华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依然坚持应诉。

工序顺序藏玄机

20047月,北京一中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OBE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其于1996424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11024日被授予专利权。

OBE公司认为,康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康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并赔偿经济损失415万元。

诉讼程序开始后,康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针对OBE公司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2005年4月11日,该无效请求被驳回。但审查决定书明确了两点,即“铰接件加工步骤是由具有具体内容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在眼镜弹簧铰链制造过程中,应用传统的切割、冲压和冲裁工艺不会与具体内容先后顺延的四个步骤专利方法相等同。也就是说,专利的加工方法,是四个步骤按固定的顺序进行的,不可调换。而我国传统的加工方法,四个步骤是相对独立的,其操作顺序可调。

随后,一审法院以鉴定难度大、成本高为理由,对涉案产品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给予否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虽然注意到康华公司所用工艺在工序顺序上可以调整,但却认为这种调整没有产生新的效果,康华公司工艺依然落入OBE公司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于20051220日一审判决康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OBE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没有经过专家的鉴定,法院就将许多企业一直沿用的传统工艺等同于OBE公司已经申请的专利,对此我们不能接受。”林友表示。2006222日,康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36日,康华公司向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提起对涉案产品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315日,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专家下发了对涉案产品的司法鉴定书,认为康华公司弹簧铰链加工方法与OBE公司的专利技术制造方法不等同。

20061212日,北京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高院认为,OBE公司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既是其发明目的,又是该专利方法的特征和效果的体现。康华公司的相关眼镜零件制造方法与OBE公司享有专利制造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北京高院随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OBE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未等康华公司上下为胜利欢欣鼓舞,OBE公司又在2007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

2008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OBE公司方面出席听证会的包括了欧盟相关官员以及德国驻华大使馆官员,这让我们感受到很大的压力。”刘平表示,虽然双方律师辩论得非常激烈,但OBE公司提供的证据却显然牵强,无法令人信服。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OBE公司的再审申请。

储备人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眼镜企业起步都较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大多处于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专利’的状态,出口产品以贴牌为主,没有自己的商标。这样的处境,容易受到国内外侵权起诉。”浙江省眼镜协会会长夏克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而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举起商标权、专利权的大旗,对我国相关企业进行围剿。一旦在知识产权方面起了纷争,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经济实力不如人、案件所涉及的费用较高等多种原因,往往不敢起诉或不敢应诉。

康华公司积极应诉并最终取胜,以实践唤醒了眼镜加工行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在谈到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国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现在制约他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仅是没有保护意识,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储备不足。企业中技术人员不懂法,法务人员对技术也不甚了解的现象很普遍。本案中的康华公司在一审中败诉与自己未能很好利用知识产权法形成有利答辩有很大关系。对企业来说,培养出合格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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